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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哇噻水果店不合格泰山龙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6-01-29 20:03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哇噻水果店不合格泰山龙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哇噻水果店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泰山龙眼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11月11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泰山龙眼进行监督抽检。后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SPHN202501671的检验报告,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6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不罚〔2026〕15号)。

